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医疗机构内医师
超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内医师超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如何处理?
分两种情况:
1.医师超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医师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越级开具抗菌药物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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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医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是对应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超权限视为无权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处理建议:
对机构
违反条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对人员
根据有无造成严重后果分别进行处理
(1)有严重后果
①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理。
②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无严重后果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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