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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医疗美容培训的监管要求?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医疗美容培训的监管要求?




医疗美容培训的监管要求?



医疗美容培训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理由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培训机构

医疗机构和医药院校。

培训师资

医疗机构需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和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护士;医学院校需具有医学教学资质教学人员。

培训对象

医疗机构为卫生技术人员;医学院校为卫生技术人员或医学生。


人社部门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监督,违规培训机构的违规培训行为(未涉及医疗美容行为时,如只讲课等)由人社部门查处,当违规培训发现实施医疗美容技术时(如打针,注射等),人社部门应及时移送,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实施医疗美容技术的,对机构按照无证行医处罚;对人员按照非医师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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