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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当事人在申辩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执法机构改变处罚结果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第二次告知(听证)?

序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性综合性融洽与环境卫生监督局撰写的《健康服务监管100问》之启迪,普遍搜集目前全市农村基层诊疗稽查普遍的难题和疑惑,及其风险性安全隐患很大的工作中难题,不断核准刷选出具备关联性或象征性的难题162个(岗位放射线技术专业以外),编出了《农村基层诊疗稽查问与答》。今日,人们来认识一下监管篇——被告方在陈诉、申辩明确提出的客观事实、原因或是直接证据创立,稽查组织更改惩罚結果的状况下,是不是必须再次告之(听证会)?被告方在陈诉、申辩明确提出的客观事实、原因或是直接证据创立,稽查组织更改惩罚結果的状况下,是不是必须再次告之(听证会)?务必确立,更改惩罚結果只能减少惩罚力度这种改变方式。二种见解首位,必须再次告之(听证会)。原因:出自于维护被告方权益的前提条件下,要是变更早已告之被告方的处分决定,都理应再度告之被告方,被告方对变动的处分决定依然享有陈诉、申辩(听证会)权。其次,不用再次告之(听证会)。原因:减少惩罚力度表明早已听取意见被告方的建议,认可被告方的原因,较大底限的维护了被告方的权益,数次不断告之是奢侈浪费行政管理学成本费的主要表现,不理应再度告之。小编赞成第一类见解。较大底限的维护被告方支配权是行政许可的本质标准。可是务必确立,再次告之后,被告方由于相同客观事实、原因或是直接证据再度明确提出陈诉、申辩(听证会)的,未予接纳。法律规定:法理学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沒有明文规定。热烈欢迎关心身心健康四川省长按识别二维码关心《农村基层诊疗稽查问与答》监管篇——被告方在申辩明确提出的客观事实或是直接证据创立,稽查组织更改惩罚結果的状况下,是不是必须再次告之(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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