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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报销医疗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住院

参保职工与参保居民患病后在本地治疗的,需要在住院三日内向定点医院医保窗口提交《医保手册》、医保卡(崆峒区居民提供由医院出具、社区及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住院登记表),出院时直接在医保窗口办理即时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患病后在外地治疗的,需向经办机构指定的报销机构提供《医保手册》、转院证明原件、住院发票原件、用药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还需提供公务员医疗补助介绍信原件。

慢性病门诊

被诊断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报销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时,需要向报销机构提供《医保手册》、《慢性病门诊备案登记表》、门诊发票、处方(电脑小票)、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还需提供公务员医疗补助介绍信原件。

注:以上政策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请咨询同级农合局。


慢性病门诊的申请程序

城镇职工

经市、县(区)医疗经办机构确定的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市本级为市人民医院),市、县(区)医疗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50%。Ⅰ类报销限额为3万元,Ⅱ类报销限额为2万元,Ⅲ类报销限额为1万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报销总额不超过当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

经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老年糖尿病合并症、老年慢性肺心病、类风湿、精神分裂症、红斑狼疮、慢性乙型肝炎、尿毒症、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晚期和进行肾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50%。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不超过2000元。

注:以上政策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请咨询同级农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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