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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医保 | 工伤职工工亡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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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亡待遇

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近亲属。


四、申请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近亲属。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淮北市职工因工致残(亡)待遇申领表》。


2.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3)供养亲属需要提供:①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③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⑤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⑥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4)因第三方责任认定为工伤的,须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协议。

(5)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需要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申请。


2.受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工作人员当面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材料;


3.审核结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结算其相关费用。


4.发放: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工亡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发放。


七、办理时限

2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1-30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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