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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四条第二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有伤残级别的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
四、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有伤残级别的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
五、申报材料
1.《 淮北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表》、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减员变更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银行凭证复印件;
6.工伤职工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7.工伤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淮北市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办理申请。
2.受理: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工作人员当面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材料。
3.审核结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结算其相关费用。
4.发放:费用从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的个人账号发放。
七、办理时限
2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1-38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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