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如何理解“行政责任时效”?
如何理解“行政责任时效”?
《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责任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责任时效含义
◆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2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都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成立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而不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
◆ 4.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2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有关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追究的时效就应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2年的规定。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