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情况有哪些?
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情况有哪些?
主体为 “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 从事医疗活动并 “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一、“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的相关规定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修订)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五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
律依据
(向上滑动阅读)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