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打击医托,
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打击医托,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针对医托骗取患者就医,并从中牟利的诈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职责:
打击医托属公安部门法定职责,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如接到相关投诉,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医托行为,要向公安部门移交;
如诈骗金额超过3000,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违法医生和医托为共同犯罪,一并移送。
卫生职责:
一、确有证据证明聘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对确有证据证明聘用医托的医疗机构或和医托、号贩子內外勾结谋取不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超范围,使用非卫,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按《条例》《条例细则》处罚;
对聘用医托的医生按《执业医师法》37条(十)项处罚;
二、无证行医
(一)设置者与行医不是同一人:
1.对设置者
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对行医者
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非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二)设置者与行医者为同一人
均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工商职责:
医托或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在网络上发布医疗广告及虚假网络信息,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军队职责:
部队医院利用医托欺骗患者,招揽生意。由军队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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