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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怎样处理?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怎样处理?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怎样处理?



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理由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为违反义务条款。

2.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为处罚条款。


注:非法行医者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同阐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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