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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抽检案件中,如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抽检,是否必须将检验单位的检验资格证明材料放入案卷?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抽检案件中,如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抽检,

是否必须将检验单位的检验资格证明材料放入案卷?



抽检案件中,如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抽检,是否必须将检验单位的检验资格证明材料放入案卷?



必须。执法机构委托检验机构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行为。执法机构要使用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就必须要证明所委托的质检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证明是证明其检验能力、检验范围的重要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法理学知识。

1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执法机构委托检验机构检验,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承揽合同关系。执法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能够完成检验任务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资质条件,这个是“承揽合同”的前提要素。因此,执法机构查验、收集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材料是必须的。


2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执法机构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查验检验机构检验资质,造成错误检验,并因此实施错误行政处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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