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性质与操作?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性质与操作?
一、停止执业活动(停产停业)针对不同对象而性质不同
1.针对合法(有证)机构或个人,行政处罚(需听证);
2.针对非法(无证)机构或个人,行政命令(相当于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需听证)。
例如:
1.查处无证行医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或《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无证行医活动就是行政命令(相当于责令立即改正);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针对医师的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就是行政处罚。
二、针对无证的停止违法行为(相当于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适用
1.责令改正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
2.责令改正必须在发现/调查违法行为时立即下达(除简易程序外,一般程序不能等到处罚才下达),不能等到下达处罚决定书时才做出责令改正之命令,反之在《处罚决定书》也不需要必须写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如果此时才写已为时过晚)。
3.重大违法行为(如使用非卫,无证行医等)必须立即改正,禁用无期限改正。
4.尤其注意,只要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都要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不是处罚,不需要专门处罚条款,只需有违反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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