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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医院感染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职责分工?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医院感染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职责分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职责分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分为三个方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控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如职业性尘肺,噪声损害等)监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只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职业卫生监管从安监部门又交回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待机构改革完成后以新的职能分工为准)


法律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2、《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4、《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5、《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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