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中医医疗篇——
如何理解中医诊所备案核查和
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如何理解中医诊所备案核查和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实行许可管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
《中医药法》将中医诊所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模式,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同时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由此可见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时对资料的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针对备案证发放和执业准入的核查,有别于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因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备案证也是对备案管理自我纠错之手段,不属于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4.《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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