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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篇——打击代孕,卫生监督做什么?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篇——

打击代孕,卫生监督做什么?


打击代孕,卫生监督做什么?

到目前为止,对提供肚子的代孕者和要求別人代孕的被代孕者尚无法律依据监管。卫生监督只负责对代孕施术机构和个人实施监管。

如果发现,如何处理呢?

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施术者是非医疗机构:

(一)设置者与施术者不是同一人

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4条无证行医;

2.对施术者

(1)如果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7条处理(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重后果予以停业或吊证);

(2)如果不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理。

(二)设置者与施术者为同一人

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罚(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


二、施术者是医疗机构

(一)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超范围处罚;

(二)施术者

1.如果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处理(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重后果予以停业或吊证);

2.如果不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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