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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医院感染篇——医用织物的监管职责分工?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医院感染篇——

医用织物的监管职责分工?


医用织物的监管职责分工?

医用织物的洗涤消毒为医疗机构自行洗涤消毒的,医院负有主体责任;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交由社会洗染业单位,监管属工商,商务和环保。


理由

1.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函【2015】708号),医疗机构自行洗涤消毒的,医院负有主体责任,医院要加强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保证消毒质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织物的消毒管理。定期开展综合性和专项性督导检查。

洗消标准参照国家卫计委《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该规范2017-06-01实施。

2.医疗机构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交由社会洗染业单位的,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分工,洗染业单位监管属工商,商务和环保。医疗机构纺织物品洗消交由社会机构承担时,必须书面明确洗消机构工作应当符合该标准。洗消标准参照《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为推荐性标准,不能因此标准认定违规。标准适用范围不是监管职责分工依据,而是从事此项工作的行为规范。

3.医用织物交由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洗涤消毒的,一是医疗机构应当在签定合同前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调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约定医用织物回收、运输、分类洗涤消毒操作流程,特别是洗涤消毒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二是加强对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的质量验收和反馈。建立医用织物交接、保管和分发等相应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专人接收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并对其抽样进行性状、表面污渍、破损等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洗涤消毒后医用织物微生物学监测。设置洁污分开的医用织物轮转库。加强与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等沟通,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建立医用织物使用科室意见反馈制度,定期收集使用科室对医用织物洗涤消毒质量的意见,针对科室发的问题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6.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7.超过有效期的;

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9.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10.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法律依据

1.《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局、工商总局、环保局)(2007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2.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函【2015】708号)明确规定,可由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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