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稽查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同一条罚则的两项以上,
违反条款为“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怎么处理?
在适用法规时,不论违反条款是多少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在同一条(下列之一),视为一个行为,按一个行为处罚,根据违法行为之几,在自由裁量空间内决定,其处罚总额能超过处罚条款上限吗?
不能。
两种观点
一是:只要违反条款中的项是不同的,视为不同违法行为,分别按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其处罚总额可以超过处罚条款上限;
二是:不论违反条款中涉及的项有多少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在同一条,视为一个行为,按一个行为处罚,其处罚总额不能超过处罚条款上限。
根据有利当事人的原则出发,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法律依据:法理学知识
原则
在行政执法适用法律中有两种原则:
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规,两个法规都有明确处罚规定。属法律竞合,在不同位阶法规适用中,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选择适用;在同一机关制定法规适用中,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选择适用;在同一位阶法规适用中,按“择一重罚”原则选择适用。(有明确规定的择一重罚)
一个处罚条款,将多个违法行为列为其中,规定为“下列行为之一”的,目前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怎么选择适用法规,对于此类法规无明确规定的适用问题,应依据行政处罚“择其最善”基本原则选择适用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择其最善)
因此,在适用法规时,不论违反条款是多少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在同一条(下列之一),视为一个行为,按一个行为处罚,根据违法行为之几,在自由裁量空间内决定,其处罚总额不能超过处罚条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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